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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庙**乡**村**号,住阳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5时35分许,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小型轮式拖拉机行至阳谷县**路7公里1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5mg/100ml。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抽血过程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金光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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