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粤CGJ****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迎宾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板**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徐某某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含量为157.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2卷;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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