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兼泥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观上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1****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由本市城区往观上镇方向行驶,行至樟观线8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徐某某带至樟树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查处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抽取血样照片;3.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4.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检察官助理:罗德昌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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