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现家住南昌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 日22时0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赣MW791*小型越野客车在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隆泰苑小区北门前路段时(距离抚生南路云飞路口西侧900米) 倒车,导致与后方胡某某驾驶的赣A9335*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上前勘查,通过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快测发现赣MW791*小车驾驶员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被告人徐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 其含量为140.07mg/100ml。2020年9月15日,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MW791*白色雪弗兰越野车尾部右侧碰撞痕迹符合与赣A9335*黑色大众乘用车车体左后侧侧碰撞接触在本次事故中可以形成。2020年9月23 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醉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德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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