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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住江门市新会区****大道东**号**苑**座**。2019年1月21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粤B****1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从本区****大道中供电局往潮兴路方向行驶,行至本区潮兴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前路段时在车上睡着。后民警赶到现场调查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酒精定量检测为191.88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晓莹

书记员:邓晓敏

2020年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居住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道东**号**苑**座**;

2、案卷材料2册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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