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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道**村**组**,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时22分,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辽A****T的小型汽车沿开发二十一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浑河二十四街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的工作人员拦停检查。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5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崔健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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