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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30291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住新县8*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616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县X022乡道由北向南行至陡山河乡岗店村路段时,因操作失误,撞上前方路边的石头,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9㎎/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信)公(交)鉴(理化)字【2019】第*号血醇检验报告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松 

                         检察官助理毛强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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