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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吃饭并饮酒,酒后徐某某驾驶豫R*****(逾期未检达报废标准,公告牌照作废)两轮摩托车向淅川县第二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至淅川县老街路与解放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视频光盘;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助理检察员:徐立倩

2020年415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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