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5********,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湘阴县**镇**宿舍。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12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台无牌两轮男式摩托车,在经过本县**镇**社区地段时摔倒,并与驾驶小车的马某某发生争吵,马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288.333ml/100ml。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恒威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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