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农**师**团,公民身份号码:6528231990********,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开发大道**号**号楼**单元**室,电话:1336485****。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10时18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新M-5N221号小型轿车,从和硕县上高速公路往库尔勒市方向行驶,后从27团收费站下高速公路准备买水时,被焉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朝宏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库尔勒市;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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