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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现住**家园*排,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赣G*****号牌黑色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瑞昌市黄金北路新风采家具厂门口路段时,被瑞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提取其血样。2020年5月27日,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62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照片、血液盛装容器照片;2.书证: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安6900呼气式检测报告单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浔南司[2020]毒物鉴字第0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丽夏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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