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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3时4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沿顺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顺河街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光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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