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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行政村**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9日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Y15**号的黑色宝马牌小型汽车,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南段****小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9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1个月,缓期执行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视频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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