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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乡**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2日00时57分许,徐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8黑色宝马小型普通客车,沿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景路与凤城一路十字口,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徐某某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徐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50.3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现场照片;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333****。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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