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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凌晨0时40分,被告人徐某某与朋友在诏安县南诏镇胡厝车村一私人山庄饮酒后,驾驶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P5******,车架号:LC6TCG86XF00******)欲返回其位于诏安县南诏镇糖厂的店铺,途经诏安县南诏镇糖厂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喜林

检察官助理:许炜坡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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