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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241978********,朝鲜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陕AU****号白色“一汽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土门坊南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7.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巍

检察官助理:呼家钰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3992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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