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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黑AE****号长安牌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行至宾县宾西镇兴宾大道融兴商业街处时,被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徐某某在现场被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1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人民币8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宾县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的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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