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81********,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号,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5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6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0时1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时,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警示桩损坏的交通事故(直接物损合计人民币22,818元),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ml,属于醉酒。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作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路政设施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ml、属醉酒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视频资料调阅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4.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受损物品照片、设施勘估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证实事故造成车辆及警示桩直接物损合计人民币22,818元,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路政设施损失的事实。
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车辆保险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所持驾驶证件及所驾车辆均真实有效。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110接警记录、查获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信息。
8.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及合同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职务身份及公司运营防疫物资物流业务的情况。
9.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菊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5178****。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合同复印件等补充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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