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19年12月0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AQ****号牌小轿车从丰顺县汤坑镇琉璃清吧出发,行至河滨路黄埔桥头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从徐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5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恒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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