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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徐某某 ,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汉族,高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东公安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河东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下午17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鲁*****小轿车沿河东区国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临东线交汇南变道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临沂市河东区*镇*村的冯某的鲁*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骑自行车的河东区八湖镇*村的贺某碰撞,造成贺某受伤,三方车辆都受损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对三人均进行了静脉血样送检,徐某某检出乙醇为245.2MG/100MI,达到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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