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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3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65********,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址: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0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蒙F4**号两轮摩托车(车辆状态已注销)行驶至乌兰浩特市乌兰街与洮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时徐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0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不予发还情况说明、涉案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驾驶已注销状态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艳坤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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