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3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65********,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址: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0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蒙F4**号两轮摩托车(车辆状态已注销)行驶至乌兰浩特市乌兰街与洮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时徐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0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不予发还情况说明、涉案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驾驶已注销状态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艳坤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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