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职人员,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小区**幢**号。2020年3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云A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个旧市中山路路段,被他人举报涉嫌酒驾,并被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海滨
检察官助理:毕晓芳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小区**幢**号,联系电话1364961****。
2.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散件十三页,《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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