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艺山假日公馆”门前路段执勤,01时17分对行驶在该路段的云P****学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徐某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经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徐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徐某某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13.25毫克/100毫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告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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