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省弥勒市人,居民,住弥勒市**镇**路**期**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9时35分,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弥勒市**线**公里700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样检验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87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瞿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中,联系方式:138873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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