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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汉族,文盲,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到镇雄县**乡,当日12时许,途经**乡车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5.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2019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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