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5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11979********,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粤TH****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路辅道沙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辉英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368036****。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