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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1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A8J****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性质:非营运)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路转入容桂公园路中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5mg/l00ml。

经查,徐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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