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5时5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辽N****0号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自凌源市万元店镇热水汤村公交车站外行驶至车站院内,后又驾车行驶到热水汤回迁楼处,被民警查获。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抓捕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苏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1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检察官助理:马志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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