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21时许,酒后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冀F****W),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与广厦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5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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