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农民,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村**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宝骏”牌小型轿车(冀G5****)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5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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