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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通州区**中学**,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经我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漷永路与漷大路交叉口,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时,车辆右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京******)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徐某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徐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2.4mg/100ml。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医院就医,其妻子李某某留在现场并打电话报警,后民警到漷县镇卫生院对徐某某依法进行酒精检测。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赔偿刘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戚  淼

                                  检察官助理 孙艳丽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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