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3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14时01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豪爵”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建区联圩镇东岸大桥桥头路段,与罗某某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相撞,致摩托车受损,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新建区联圩卫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抽取血液,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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