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5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其他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9时22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由南往北行驶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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