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雄市金叶大道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检查。2020年10月13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徐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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