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横河镇**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驾驶粤L0****小型轿车由博罗县罗浮山往湖镇镇向行驶。当行驶至长宁镇石坳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武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968****。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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