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时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豫******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叶县城关乡亿联建材城寰宇国际KTV路段处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昆阳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叶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 蕾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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