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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6********,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浙**所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村**组,现住址本市瑶海区新蚌埠路七里**小区**幢**室。2005年4月18日犯抢劫罪被浙江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的小型轿车,自本市站西路宝文国际大厦装饰商城内部停车位出发,沿宝文国际大厦辅道由西向东行驶,变道上站西路机动车道,与沿站西路由北向南梁某某驾驶的皖******出租车碰撞,苏******的小型轿车左前角碰撞到皖******出租车右前角,致二车受损。梁某某报警,交警到现场,被告人徐兵吹气检测涉嫌醉驾,交警依法将其带到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与梁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1.6万元损失,得到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天网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和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和道路责任认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65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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