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双辽市**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J****7灰色现代牌轿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东明镇和平村三屯附近时,被巡逻的交警当场查获,随即交警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6.3mg/100ml。后又将被告人徐某某带至双辽市**中心**院进行血液乙醇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送检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车合一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讯问光盘2张:4.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检测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符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普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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