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22时57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黑色索兰托牌小型越野车沿呼市玉泉区大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兴盛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0.5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永军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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