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住呼图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新B*****号普通客车,沿呼图壁县大丰镇工业园区大丰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大丰工业园警务室门口向前300米处时追尾碰撞到陈某某驾驶的新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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