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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乡**村**村**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期**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21时20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黑A****N号商务车,在道外区**街上由东向西行驶至**街**市场对面**酒店门前处时,与对向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黑A****6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出租车内两名乘客被害人修某某和辛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徐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7.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8年4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的陈述:被害人田某某、修某某、辛某某等人的陈诉;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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