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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成都市郫都区**组**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天府新区成仁路由华阳方向往正兴方向行驶,1时12分许,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华阳街道锦江东三线与沈阳路西段交叉路口时,与道路绿化带和人行道交通信号灯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道路绿化带、人行道交通信号灯杆受损,无人员受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徐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7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良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808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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