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南部县**镇**路**小区**栋**单元**楼**号。2016年6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1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部县南隆镇红岩子大道186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时现场挡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所送检材(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4.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 颖
检察官助理:杨 锭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33782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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