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屏山县公安局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号小型客车搭乘2人从屏山县屏山镇步云小区往同乐小区行驶,当行驶到学苑街小学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5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高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住屏山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