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住**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渠县**乡**村**家喝了一两多白酒,之后骑两轮摩托车回家。当天13时49分,行至渠县渠江镇北大辰名著路段时遇交警检查,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营辉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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