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县,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道**里**排**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号楼**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津KZ****黑色丰田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光华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围堤道与南北大街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0.1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峰
检察官助理:杜梅华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东区**号楼**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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