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徐某某,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7********,汉族,大专文化,住如皋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2019年12月29日05时许,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E****号小型轿车,从如皋市城北街道上海新城小区由西向东进入普庆路左转弯时,与沿普庆路由北向南行驶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1mg/100mL。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协商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各类损失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兵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