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3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栋**室,现住威海市环翠区**九里小区**号**室。2018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黑******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区海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公岛岗向东左转弯时,与被害人褚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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