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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孟州市获轵线行驶至段东村附近时,发现后边有警车驾车逃跑,途经大定办事处上作村、城伯镇西武章村,行驶至孟州市南庄镇司庄村时,弃车逃跑,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霞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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