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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7时34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8****小型轿车至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东海路四方家园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等;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提取血样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抽血、执法过程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学华

2020417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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